1、档案形成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未开放档案的,持本单位注明查阅内容、查阅目的的介绍信及查阅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查阅非本单位未开放档案的,持本单位出具的经档案形成单位批准的介绍信及查阅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所查未开放档案有密级且未解密的,还须经馆长批准。
4、查阅区常委会议记录须经区委书记批准。
5、摘抄、复制不涉密的未开放档案,内容只限于与利用目的直接关系的部分,未解密档案不得摘抄、复制。
6、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未开放档案的,仅限于档案形成单位,须经该单位领导、区档案局、本馆馆长批准。
7、未开放档案内容未经我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