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2、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持有中国的邀请和接待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注明查阅者的身份、查阅的目的和查档的范围,并经本馆同意。
3、利用者查阅档案须在本馆查档服务台进行查阅登记。
4、利用者按利用目的,可以摘抄有关部门内容,摘、抄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如需采用复印、照相等方法复制档案的,可以向本馆提出申请。
5、档案原则上不借出馆外,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区档案局批准,并经馆长同意。
6、如需查阅大量档案,请事先报送计划和预约时间。
7、利用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涂改、圈点、污损、折叠、剪裁、折散、撕毁档案。有上述行为者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档案查阅大厅严禁吸烟,以免引起火灾
9、查档时应注意保持室内安静和清洁卫生。